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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