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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现就我省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加快河南煤炭基地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培育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
  
  3.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
  
  4.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1.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省年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的煤矿(含15和30万吨,不包括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2具备豫政〔2010〕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煤矿,可单独组织生产。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在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年底,全省要力争建成3个年产5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省占用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三)兼并重组的方式。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三、兼并重组的实施
  
  (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
  
  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可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二)划定兼并重组区域。按照兼并重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以以下矿区为主:
  
  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矿区、韩梁矿区、临汝矿区、禹州矿区、郏县矿区;
  
  河南煤化集团:永夏矿区、鹤壁矿区、安阳矿区、焦作矿区、济源矿区、新乡矿区;义煤集团:义马矿区、陕渑矿区、新安矿区、偃龙矿区、宜洛矿区、汝阳矿区;
  
  郑煤集团:新密矿区、登封矿区、荥巩矿区、新郑矿区、三李矿区;
  
  神火集团:永夏矿区、禹州矿区;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可利用自身技术力量优势,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已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原隶属关系不变。
  
  各产煤省辖市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炭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兼并重组本辖区内的中小煤矿,并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兼并重组原则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的中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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