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学位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2010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进行审核的通知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鲁学位[2002]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 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鲁学位[2004]12号,以下简称《审核备案意见》),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将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一次集中审核。为做好今年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达到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请按《审批办法》的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请按《审核备案意见》的要求提供2010年《新增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一览表》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及相关材料。
  
  二、请各有关单位将申请材料务于4月10日之前报送我办,同时将其电子文本发送至yjsc@sdpec.edu.cn,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审批办法》和《审核备案意见》及其表格请在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三、我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新增学士学位单位及部分新增学士专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省学位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同时在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其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