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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
  
  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三、重点联系工作机制
  
  一是基本政策措施协商机制。重点联系城市在制定或调整门诊统筹政策、方案、管理办法等时,需事先与部里协商后出台。
  
  二是季度通报机制。重点联系城市每季度按要求向部里报告有关运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原则上在下季度前15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部里通过简报形式通报重点联系城市运行情况。
  
  三是半年度分析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部分重点联系城市参加的分析报告会,分析形势,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四是年度总结交流机制。每年召开一次重点联系城市座谈会,总结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我部成立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工作小组由我部医疗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相关省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重点联系城市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工作小组的联系。今后有条件的城市由所在省(区)批准确定后,报部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小组进行增补。
  
  相关省(区)和重点联系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重点联系工作落到实处。其他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继续加强对各地市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指导,注重门诊统筹管理服务机制的创新。各地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附件: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
  
  辽宁省沈阳市、葫芦岛市
  
  江苏省泰州市
  
  安徽省芜湖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淄博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珠海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四川省南充市
  
  云南省玉溪市
  
  陕西省咸阳市
  
  附件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重点联系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姚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
  
  副组长:
  
  陈金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
  
  吴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副主任)
  
  成员:
  
  颜清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居民处处长)
  
  段政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
  
  王宗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所医疗保险研究室主任)
  
  孟伟(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
  
  彭卫宁(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阎彦(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
  
  沈焕根(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
  
  童宗伦(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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