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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特制定《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我省中央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良种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核定良种补贴面积,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范围核定。
  
  全覆盖补贴品种,由乡镇农业、财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由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种植面积分解落实。
  
  第九条 中央良种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中央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
  
  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省农业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及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对总结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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