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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函[2010]1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按照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安排,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集中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职业(工种)及等级
  
  考评的职业(工种)按照社会从业人员较多、通用性较强、考评方法相对较成熟的原则确定。具体考评职业(工种)以及考评等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公布。
  
  三、考评项目
  
  (一)考核。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的试题,进行知识理论(含职业道德常识)、技能操作、论文写作与答辩三个项目的考核。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三个项目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二)综合评审。由全省技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各专家评审小组对考核成绩合格人员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传授技艺、获奖情况、论文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合格者报省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并由我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评标准和试题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对国家题库中试题与我省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部分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修订和完善,经省技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
  
  五、申报条件
  
  (一)具备拟考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1、参加以高级及以上职业标准命题的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得者;参加以高级及以上职业标准命题的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参加以高级及以上职业标准命题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同意的市(州)、行业、企业技能竞赛前前五名获得者。
  
  2、获得市级相关职业(工种)项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三等奖及以上者。
  
  3、省级或集团公司内重大技术公关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者。
  
  4、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含3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5、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本专业毕业,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含2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6、市级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三)符合拟考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获得省级相关职业(工种)项目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参加以技师职业标准命题的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二十名、或省级技能竞赛前十名者。
  
  3、省级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六、考评安排及其他事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师考评报名、材料审核等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按照各地的报名情况集中开展技师考评工作。
  
  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具体安排以及申报材料、考评程序、考务及评审安排等事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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