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文件要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全部结束,应按规定申请换证而未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3月2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以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0年4月1日起按规定要求不再受理工程设计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当地设计企业换证情况,及时通知应申请换证还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设计企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