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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2010年2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一)农民劳动模范是指户籍为农村户口和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二)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农民劳动模范人员名单由区县农工办于每年年初审核,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区县农工办负责发放,时间从个人年满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三)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
  
  (一)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出现下列情况的作为特殊困难帮扶对象:
  
  1、因患各类癌症等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遭遇天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市总工会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困难劳动模范进行滚动建档,对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统一上报省总工会,经省总工会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根据每户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省(部)级城镇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在岗人员,按照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90%执行;已退休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人员,其月生活补助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
  
  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参照所在区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凡纯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按隶属关系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属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区县财政负责安排区县属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省(部)级城镇劳动模范收入情况,由市、区县总工会负责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查、审核、统计(填写劳动模范收入状况调查表),提出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准,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同级工会按年度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收入情况,由市、区县农工办负责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查、审核、统计(填写农民劳动模范收入状况调查表),提出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区县财政负责资金安排,区县农工办按年度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四)列入生活困难补助的劳动模范,其个人收入情况要在本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四、调整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
  
  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调整为每人500元,市总工会每年年底核准人员名单,上报省总工会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
  
  (一)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必须登记造册,足额发放,同级工会归档保存,同时上报市劳动模范办公室备案。
  
  (二)在落实劳动模范各项待遇中,凡采取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收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凡因违法、违纪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不享受劳动模范各项待遇。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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