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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财政、市政、住房建设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新型墙材认定中优先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及时组织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导则、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与验收规范。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保证建筑质量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建材生产企业以及建筑企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节能办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的职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各级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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