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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督[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长宁、闵行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区在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和认定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推进督学资格制度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督学资格的认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督学的分类
  
  (一)专职督学
  
  指任职于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专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按其编制性质,分为公务员编制专职督学和事业编制专职督学。
  
  (二)兼职督学
  
  指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聘任,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兼职人员。按兼职人员是否在职,分为在职的兼职督学和退休的兼职督学。
  
  二、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加强对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部署、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县教育督导室积极配合,各方统筹协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操作简便,注重规范
  
  在督学资格认定中,严格按照《通知》对督学申请范围、督学资格条件、督学专业分类等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认定工作。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确定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先行试点,适时在本市其他区县稳步推进。
  
  三、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督学资格过渡
  
  凡符合督学资格条件, 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从事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以及兼职督学(已经退休的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兼职督学,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可申请督学资格过渡,程序如下:
  
  1.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区县专、兼职督学过渡工作,将下列材料报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并将汇总情况及审核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1)《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过渡申请表
  
  (2)《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过渡申请表
  
  (3)上海市督学资格过渡情况汇总表
  
  (4)区县督学资格过渡工作小组的审核报告
  
  2.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3.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合格者,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
  
  (二)新任督学认定
  
  凡在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其它教育机构中,有志于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根据督学资格条件、专业分类和要求(详见市政府教育督导网站(http://www.shjwdd.net)、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网站(http//www.easc.sh.cn),提出督学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员向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学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申请表》。
  
  2.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督学资格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参加2-3次的区级督导工作,对申请者的督导评价能力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3.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根据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者参加由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组织的笔试和面试。
  
  4.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证书》。
  
  四、督学认定的要求及其他
  
  (一)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认真负责地做好现任专、兼职督学的资格过渡和新任督学的推荐工作。
  
  (二)取得督学资格的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接受每年2-3次的督学培训以及3年一次的督学资格证的注册、复检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负责。
  
  (三)新任督学资格认定后的聘任工作要按照市、区县有关督学聘任的规定严格执行。
  
  (四)其他有志于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申请督学资格,待试点工作完成后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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