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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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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的衔接。各试点县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完善整合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重点对两类对象的交叉对象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管理平台,明确专门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按规定进行退保;对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停止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和返贫的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和吸纳为扶贫开发对象。
  
  四、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五部委统一部署,我市“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从2010年2月开始,至2010年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3月),调查筹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调查研究、方案编制、宣传发动、干部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4月至6月中旬),对象识别阶段。主要任务是:4月份开展对象识别试点工作;5月份全面开展对象识别;6月中旬完成对象识别,研究对接机制和到户扶持政策。
  
  第三阶段(6月中旬至10月底),建立衔接机制和落实到户政策阶段。主要任务是:登记造册,信息录入和建立共享网络平台,形成管理长效机制,并分步落实扶持政策。
  
  第四阶段(11月),总结验收阶段。组织检查,召开总结评比会议。在工作中,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进度。
  
  五、关键环节
  
  (一)制订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一两个村开展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二)对象规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统计部门测算的贫困人口数据,确定扶贫对象规模。并按照市统计部门的测算方法,依次将人口规模测算到乡(镇)和村。
  
  (三)干部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检查。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考评台账,组织力量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年终考评内容。同时,工作经费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信息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对试点工作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要及时向市“两项制度”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1月中旬,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两项制度”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年工作重点,明确一名能够协调扶贫和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主持试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调动乡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有足够的力量投入。
  
  (二)落实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牵头工作,重点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识别对象机制、“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长效机制和扶贫开发对象到户帮扶政策,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建议。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贫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调查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贫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残疾人中的低保和扶贫对象提供重点帮扶。
  
  (三)搞好宣传发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的广泛支持与配合,要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
  
  (四)提供资金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需要必须的经费保障。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负责,并通过项目或预算安排。在确保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项目的同时,积极引导农业、水利、教育、卫生、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资源向扶贫对象倾斜,使他们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努力发挥资金效益。
  
  (五)制定扶持办法。全市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低收入农户的到户扶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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