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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以下简称“跨渠桥梁”)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12月开工建设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但部分跨渠桥梁存在移交不及时、通行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对于合理配置大江大河资源,缓解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现象,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大意义。沿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工作的主动性,加大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进一步推进跨渠桥梁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前期工作,精心组织跨渠桥梁建设。承担跨渠桥梁建设任务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与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沟通协商,根据公路桥梁技术标准,抓紧组织跨渠桥梁的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时会同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做好竣(交)工验收工作。当前,河北、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漳河北至石家庄段、沙河南至黄河南段、陶岔渠首至沙河南段跨渠桥梁建设。
  
  三、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快已建成跨渠桥梁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沿线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积极与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单位协商确定跨渠公路桥梁竣(交)工验收程序和移交办法。对已建成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协调相关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桥梁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公路桥梁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并由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质量鉴定意见。对质量鉴定合格并完成合同完工(交工)验收的跨渠桥梁,要按照移交办法,及时移交给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要及时会同南水北调项目法人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交)工验收及试运营期内保修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承担。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跨渠桥梁安全运行。对已接收的跨渠桥梁,相关养护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养护管理,确保跨渠桥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根据跨渠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设立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和设施。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跨渠桥梁的治超工作,将其纳入治超工作范围,加强对跨渠桥梁附近的采石场、矿场等货运源头管理,采取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流动治超等多种有效措施,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以及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通行,确保跨渠桥梁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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