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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市民政局第一、第二、第三精神病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3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现就《办法》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负责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加强对责任报告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3月30日前完成对原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人的重新诊断比对,并按要求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情况,尤其要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有效落实实时管控措施的信息情况,对信息情况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充录入上海市精神疾病康复管理信息系统和报告工作。
  
  二、各责任报告单位要明确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工作的责任人,确保报告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必须遵循保护病人隐私的原则。要对现有住院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比对,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于3月30日前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三、3月25日起凡新诊断病人和诊断复核病人需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病人发生出院、入院和死亡的也需填写《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
  
  四、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民政系统精神病院和公安系统安康医院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的业务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有效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完善软件系统,组织分级培训,并开展工作督导和评估。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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