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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涉及职工生活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999年以来,享受中央财政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中央及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涉及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的,均纳入本次调查范围。统计数据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调查内容 (一)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基本情况; (二)破产企业未移交或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及原因; (三)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经验; (四)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建议; (五)填报有关调查表(后附表1-9)。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填报数据,认真总结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情况,积极研究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 (二)请于2010年4月25日前,将调查报告和调查表(表用Ececl软件编制),及时上报到财政部企业司。 联系人:企业一处 张爱辉;电话:010-68552838;邮箱:zhangaihui@mof.gov.cn。 附件:1.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地方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调查表 2.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中小学情况调查表 3.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公安(消防)情况调查表 4.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供水机构情况调查表 5.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供暖机构情况调查表 6.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供电机构情况调查表 7.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情况调查表; 8.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医院情况调查表 9.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公共服务职能机构基础设施改造费用测算表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表1 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地方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单位:个 序号 行业及破产企业名称 合计 中小学校 公安机构(含消防) 医院 离退休管理机构 供水 供暖 供电 其他公共服务机构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应移交数 已移交数 未移交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合计 一 煤炭 二 有色金属 三 军工 四 中央直属 五 其他 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企业管理的,关闭破产时地方政府承诺接收的有关机构。填报后应附文字说明。 附件2: 表2 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序号 破产企业及学校名称 移交情况 目前管理部门或单位名称 2009年年末人数(人) 中央财政补助学校经费(万元) 2009年经费支出(万元) 离退休教师待遇补差年支出(万元) 2009年经费来源(万元) 在职人员 离退休教师 总额 已支出数 余额 小计 日常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其他支出 小计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企业补助 教育费附加返还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 × 备注:1.已享受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政策范围的中小学校均不填列此表。 2.1栏“移交情况”填写的内容分别为:“原企业管理”、“移交上级集团”、“移交地方”、“不移交”。 附件3: 表3 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公安(消防)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序号 破产企业及机构名称 移交情况 目前管理部门或单位名称 2009年末在职人数(人) 中央财政核拨学校经费(万元) 2009年经费支出(万元) 2009年经费来源(万元) 总额 已支出数 余额 合计 日常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