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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各有关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本市医院申报、初评、上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试点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产科、产科和儿科等五个专业;上海作为全国专科技术水平高的地区,每个试点专科可上报5个医院;申报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和中医医院。
  
  2、各医院应认真对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3、请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等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和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试点专科进行分组排序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统一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逾期不候。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和现场评分表、医院专科介绍材料,材料一式20份(并请附电子版本)。
  
  4、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各主管部门所推荐的申报医院和专业,组织开展本市评审和上报卫生部审定工作。
  
  联系人:王向军 联系电话:22121558
  
  电子邮件:wangxiangjun@smhb.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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