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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抓责任”。要坚持经常性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责任;要加大安全投入,以科技为支撑,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抓好对员工的培训教育,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要求,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坚持重心下移,实行网格化管理,对网格内的所有单位都要逐一明确和落实单位主管责任及政府监管责任,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经费、装备的落实,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四)严格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拿出足够的精力,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在总结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进行分析改进。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有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登渔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五)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鲁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