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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委及有关单位: 2010年度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环境建设项目、示范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市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推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及其环境建设,加快产业聚集与集群创新,现就2010年度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环境建设项目 (一)支持原则 通过政府资助等政策引导,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基地内骨干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引导特色企业向基地聚集,促进集群创新、提升基地科技经济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园区、市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申报环境建设项目,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针对基地内企业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项目具有专业技术特色,还要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对基地产业聚集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4、基地环境建设项目由市科委和区县科委按1:1比例联合资助,资助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 5、项目进度要求: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示范项目 (一)支持原则 围绕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资助基地内骨干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树立典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要有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骨干企业由基地管理机构认定,报市科委备案。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证明或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基地示范项目由市科委和区县科委按1:1比例联合资助,资助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 6、项目进度要求: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一般项目 (一)支持原则 支持基地内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项目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证明或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5、基地一般项目由区县科委资助,由区县科委与基地管理机构联合管理。 6、项目进度要求: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申报方式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环境建设项目、示范项目 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注册在上海的法人机构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在线填报并提交,打印书面可行性方案并附上有关项目附件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到所属区县科委。区县科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推荐项目,出具资金匹配证明,并报送项目汇总表。 申请截止日期:2010年4月10日。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一般项目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地和区县科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申报的基地一般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上报市科委申请认定。报送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综合评审表、一般项目汇总表各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