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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城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建城函〔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报,我省21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60%, 116个污水处理在建项目季报未上报。各地要针对上述问题立即组织自查,分析原因,提出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完善污水管网配套,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率和运行负荷率,确保年内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对于未上报信息的在建项目,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督促其于今年3月15日前补报完成。为推动和规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该项工作已纳入到年度建设系统COD减排考核当中。
  
  三、各地要定期对信息系统内的项目自查清理,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对于信息系统中出现的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加强自查,及时清理。凡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城镇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均不应上报到该信息系统;已经上报的,各地也要在本次整改中及时清理。凡需清理的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并告知建设部信息中心(电话:010-58934446)。
  
  请各地将通报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3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并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孙薇
  
  电话:0571-87052407,87055130(传真)
  
  电子信箱:valze@hotmail.com
  
  附件: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部分)(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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