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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09年度“城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09年度城考相关工作。鉴于环保部要求各城市环境保护局必须采用网络报送方式上报,并依据网络报送数据开展全国“城考”结果会审工作,请各市在4月上旬全省“城考”会审会结束后,根据会审及现场核查认定的指标数据上网填报,在4月25日前完成网上报送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城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考”工作时效性管理。逾期未完成网上报送工作及逾期未报送原始监测报告的,取消“城考”成绩。
  
  二、加强“城考”工作规范性管理。就“城考”中一些具体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所有涉及监测数据的考核指标,如:环境质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排放达标率等均按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算,没有监测报告、监测因子不全、频次不够、监测方法有误的按监测不达标计算。上述数据应与上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一致,不一致的取得分最低值。
  
  2、地级市要求所有认证点位都是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要达到2个认证点位,环境空气质量才能按API指数计分(满分20分),否则只能按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浓度值计分(满分10分)。对采用“五日法”监测的,满分为5分,没有监测PM10的,按PM10得0分计算。原属地震重灾区的城市,到2009年6月底前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达不到2个纳入评价点位的,以连续采样监测计算,按满分10分计分。
  
  3、空气自动监测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于21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21天的,缺少的天数按照API指数大于100计算。对于达到21天的,个别点位没有监测数据的,该点位数据按三级标准的日均值计,再与其他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平均,重新核算该天的API指数是否大于100。对空气采用连续监测的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于12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天数的,该指标只能按“五日法”监测方式计分。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没有取得地级市环保局颁发的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其处置率按0计算。对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量按照提供的管理台帐、处置单位资质和转移联单量进行核算。对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和列入环境统计的企业进行逐一核定。
  
  5、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和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排放和产生总量核算。市区非农业人口数以全省统计年鉴为准。
  
  6、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原则上执行一级B标准,执行二级标准的需提供环评时确定为二级标准的依据。污水处理厂以每季度第一个月(1、4、7和10月)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作为判定达标的依据。如果只有其他月份的监督性监测报告,要提供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监测数据,一并纳入评价。对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低于100mg/L,计算得分时,按处理的水量减半计算。
  
  7、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地级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填报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县级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需提供所有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台帐,没有台帐的台帐,其数据不予认可。
  
  8、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以环统数据为准,处置利用量按照提供的各产废企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明细表确定。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以2009年四川统计年鉴(2008年度数据)公布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基准进行核实,对2009年新增覆盖率超过10%的,计算得分时,超过部分进行扣除。
  
  三、加强“城考”工作严肃性管理。对“城考”中提供虚假监测报告、支撑材料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查处,扣除该项目的全部得分,并视情况对该市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03号) (略)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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