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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市卫生、安全监管、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考核、考评、评估指标。要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凡未经过卫生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管理和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5工会组织做好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7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重新核定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需要增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8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9科技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工作。
  
  10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设施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市政府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组织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划》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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