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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接上页]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招生学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投档原则
  
  录取时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正式志愿的录取,如还有招生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正式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投档时,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二志愿录取。专科提前批投档时考生会考成绩及相关加试成绩满足专业要求才进行投档。
  
  本科层次的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四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平行志愿从A到C学校的志愿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将同时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专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顺序检索其所报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计划有余额,就将考生档案投到该学校的该专业。专科平行志愿投档时学校各专业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完成该专业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本科各批次和专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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