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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通过政企联动等形式开展培训。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或者企校共建的力度,充分利用企业现场设备和场所开展培训服务,鼓励相关企业、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参与培训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是我部2010年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发挥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作用,加强与当地农业、科教等部门的配合,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要进一步完善培训教材,在选好《大中型拖拉机》等五本阳光工程农机培训通用教材的基础上,对内容提出更新和补充意见。结合当地重点推广的新技术,组织编写好技术推广教材。
  
  (三)争取资金,加强扶持。各地要充分利用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农机化学校的扶持力度,开展培训机构购置教学机具与仪器补贴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培训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四)加大宣传,注重引导。要加大农机化教育培训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广泛通过新闻媒体、技能竞赛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农机化教育培训的作用和成效,提高影响力和认知度,营造有利于推动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认真实施,严格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今年培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高质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请4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农机化司,并按季度报送培训工作进度。年度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
  
  联系人: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技教育处李庆东
  
  电话:010-59192817 传真:010-59192863
  
  E-mail:njhkjc@agri.gov.cn
  
  附表:
  
  2010年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人次
  
  
  
  序号
  
  省份
  
  培训人员类别
  
  全年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
  
  其中:新购机农民
  
  1
  
  北京
  
  4
  
  0.3
  
  0.7
  
  3
  
  0.5
  
  2
  
  天津
  
  1.5
  
  0.1
  
  0.4
  
  1
  
  0.5
  
  3
  
  河北
  
  52
  
  2
  
  7
  
  43
  
  5
  
  4
  
  山西
  
  14
  
  1.2
  
  1.8
  
  11
  
  3.5
  
  5
  
  内蒙古
  
  13.3
  
  0.5
  
  1.8
  
  11
  
  3.5
  
  6
  
  辽宁
  
  13.6
  
  0.6
  
  2
  
  11
  
  3
  
  7
  
  吉林
  
  24.1
  
  0.6
  
  3.5
  
  20
  
  4
  
  8
  
  黑龙江
  
  37.5
  
  2.3
  
  5.2
  
  30
  
  4
  
  9
  
  上海
  
  1.33
  
  0.13
  
  0.2
  
  1
  
  0.5
  
  10
  
  江苏
  
  18.8
  
  0.8
  
  3
  
  15
  
  4
  
  11
  
  浙江
  
  7.4
  
  0.4
  
  1
  
  6
  
  3
  
  12
  
  安徽
  
  26.3
  
  0.5
  
  3.8
  
  22
  
  5
  
  13
  
  福建
  
  1.86
  
  0.06
  
  0.3
  
  1.5
  
  1
  
  14
  
  江西
  
  9.8
  
  0.4
  
  1.4
  
  8
  
  5
  
  15
  
  山东
  
  51
  
  1.5
  
  7.5
  
  42
  
  6
  
  16
  
  河南
  
  48.3
  
  1
  
  7.3
  
  40
  
  6
  
  17
  
  湖北
  
  19.5
  
  0.5
  
  3
  
  16
  
  5.5
  
  18
  
  湖南
  
  12.3
  
  0.3
  
  2
  
  10
  
  5.5
  
  19
  
  广东
  
  3.9
  
  0.4
  
  0.5
  
  3
  
  1.5
  
  20
  
  广西
  
  3.9
  
  0.4
  
  0.5
  
  3
  
  1.5
  
  21
  
  海南
  
  2.46
  
  0.06
  
  0.4
  
  2
  
  1
  
  22
  
  重庆
  
  3.9
  
  0.3
  
  0.6
  
  3
  
  2
  
  23
  
  四川
  
  17.4
  
  0.9
  
  2.5
  
  14
  
  6
  
  24
  
  贵州
  
  30.1
  
  0.7
  
  4.4
  
  25
  
  4
  
  25
  
  云南
  
  9.6
  
  0.1
  
  1.5
  
  8
  
  3
  
  26
  
  西藏
  
  -
  
  -
  
  -
  
  -
  
  -
  
  27
  
  陕西
  
  10
  
  0.4
  
  1.6
  
  8
  
  3
  
  28
  
  甘肃
  
  15.4
  
  0.2
  
  2.2
  
  13
  
  4
  
  29
  
  青海
  
  15.25
  
  0.05
  
  2.2
  
  13
  
  2
  
  30
  
  宁夏
  
  6
  
  0.1
  
  0.9
  
  5
  
  2
  
  31
  
  新疆
  
  60.2
  
  1.6
  
  8.6
  
  50
  
  3
  
  32
  
  大连
  
  1.5
  
  0.1
  
  0.2
  
  1.2
  
  0.3
  
  33
  
  宁波
  
  1
  
  0.1
  
  0.1
  
  0.8
  
  0.2
  
  34
  
  青岛
  
  2
  
  0.2
  
  0.3
  
  1.5
  
  0.2
  
  35
  
  新疆兵团
  
  5.4
  
  0.6
  
  0.8
  
  4
  
  0.4
  
  36
  
  黑龙江农垦
  
  5.4
  
  0.6
  
  0.8
  
  4
  
  0.4
  
  全国
  
  550
  
  20
  
  80
  
  4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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