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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国拥[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优待;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因其他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县)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反映,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八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城(县)进行抽查考核,提出初选意见,将初选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后,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九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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