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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杭国资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杭国资发〔2007〕83号),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结果,现将《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建立沟通机制
  
  第一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第二条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与事务所签订的企业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事务所与监事会的沟通义务;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了解其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四条 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前,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企业存在的内控缺陷及风险隐患等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和总体时间安排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事务所审计计划确定后,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跟踪审计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确定专人与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
  
  第七条 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了解事务所的预审情况及预审小结,参加审计外勤现场沟通会议,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参加事务所外勤现场结束会议,了解事务所审计报告阶段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情况,把握双方在重要审计事项上的认识和立场。
  
  第三章 分析复核问题
  
  第十条 审核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意见书,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沟通。
  
  第十一条 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结合监事会评估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以及与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执业能力进行评估,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及管理建议书的公正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的,监事会有权要求事务所予以更正;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并据此确定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所披露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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