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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8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20KV郭巷变电站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09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2563公顷,其中耕地0.705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20KV郭巷变电站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长丰村9组);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长丰村10组);郭巷街道尹山湖社区(原尹山湖村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长丰村9组)耕地0.2445公顷;
  
  (二)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长丰村10组)耕地0.4613公顷;
  
  (三)郭巷街道尹山湖社区(原尹山湖村8组)0.550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0.7058
  
  27万元/公顷
  
  2.5万元/人
  
  
  
  未利用水域
  
  0.5505
  
  13.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郭巷街道徐浜社区、郭巷街道尹山湖社区
  
  3月25日
  
  至
  
  4月1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郭巷所
  
  3月25日
  
  至
  
  4月10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971988(郭巷)。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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