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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深入开展,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暂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接待用房 1、法律援助接待室用房独立,位于一楼; 2、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2间以上,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1间以上; 3、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设等候区、接待区、私密接待区,应设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二)办公设施 1、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用电话; 2、必要的办公设备; 3、等候区座椅; 4、宣传资料架,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5、设置意见箱; 6、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和饮用水设备。 (三)标识、公示内容 1、设置全省统一法律援助接待室标识、室外悬挂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灯箱; 2、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接待工作机制建设 1、制定接待室工作办法,严明值班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来访(来电)咨询登记制度; 4、放置当地律师事务所名册; 5、建立手语翻译人员名册; 6、接待室工作人员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佩戴统一胸牌上岗,胸牌应包括照片、姓名、职务、单位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