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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办[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深入开展,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暂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接待用房
  
  1、法律援助接待室用房独立,位于一楼;
  
  2、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2间以上,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1间以上;
  
  3、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设等候区、接待区、私密接待区,应设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二)办公设施
  
  1、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用电话;
  
  2、必要的办公设备;
  
  3、等候区座椅;
  
  4、宣传资料架,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5、设置意见箱;
  
  6、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和饮用水设备。
  
  (三)标识、公示内容
  
  1、设置全省统一法律援助接待室标识、室外悬挂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灯箱;
  
  2、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接待工作机制建设
  
  1、制定接待室工作办法,严明值班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来访(来电)咨询登记制度;
  
  4、放置当地律师事务所名册;
  
  5、建立手语翻译人员名册;
  
  6、接待室工作人员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佩戴统一胸牌上岗,胸牌应包括照片、姓名、职务、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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