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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农保经办机构按银行利率记息时,基金收支发生的利息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市(区)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各县级市(区)可试行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新农保向城保制度转换和衔接。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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