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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海职[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0年赴台学习学生选派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闽政办〔2008〕1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闽台高校师生交流,进一步推进闽台教育合作,在总结选派首批赴台学习学生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决定于2010年从我省高校选派第二批赴台湾高校学习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学校
  
  与台湾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且近几年与台湾高校交往密切的我省高校(拟选派学校见附件1)。
  
  二、选派专业
  
  选派专业要紧密结合闽台产业对接需求,以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农学、园艺、数控技术、软件技术、旅游管理等专业为主。
  
  三、选派对象
  
  上述专业的2008级本科生和2009级高职生。
  
  四、学习时间
  
  赴台学习时间为一学年,即2010-2011学年。
  
  在闽台有关高校联合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基础上,采取分段培养的方式实施,即本科学生在台湾高校修读三年级课程、高职学生修读二年级课程,修完专业课程后返回我省高校继续完成学业。
  
  五、教学管理
  
  赴台学生采取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学生在闽台两地高校取得的学分,两地高校予以承认。学生毕业后由我省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台湾高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或结业证书。
  
  六、学习费用
  
  在台学习费用参照台湾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大陆学生赴台研修费用标准收取(每生每学年约人民币13000元,不含食宿费)。在台学习期间,原就读高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赴台学习费用。
  
  我厅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本批次学生赴台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予以适当补助(5000元/年/生)。
  
  七、选派形式
  
  先由有关高校上报选派计划(每校不超过20人),我厅在综合各校上报的情况后,统筹安排,制定本批次具体的选派方案,并通知有关高校。
  
  请各有关高校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对台教育工作实际,从促进两岸青年一代交流,服务祖国统一大业的高度出发,积极组织学生赴台学习,并将选派计划于3月31日前报我厅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见附件2)。
  
  联系人:林晓静,0591-87091519、87851591(传真),hxjy517@126.com。
  
  附件:1.福建省第二批赴台学习学生拟选派学校一览表(略)
  
  2.福建省高校2010年赴台学习学生选派计划表(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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