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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综[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氧化反应的粉尘为可燃粉尘。可燃粉尘主要包括粮食粉尘、纤维粉尘、金属粉尘等,主要分布在粮食加工、棉纺、木材加工、冶金(有色)等行业。根据通知要求对相关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涉尘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一是要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订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粉尘防爆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企业层面每季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工段)层面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做好职工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危险岗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三是严格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所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杜绝产生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同时要加强除尘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加大安全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尘企业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涉尘企业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多、问题严重的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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