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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8号)和四川省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劳评发〔2010〕4号)精神,我市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将全面展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保质、保量完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任务,现将推荐评选中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抗震救灾模范等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中产生,但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二、名额分配 省政府分配给我市3个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其中职工劳模2人(一线职工1人,企业其他1人);先进工作者1人(机关、事业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8号)对名额分配和具体评选要求,确定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给有关系统和单位(见附件)。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的人选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统一在《泸州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被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组织领导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泸市府函〔2010〕59号)精神,泸州市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六、纪律要求 (一)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范围、评选程序进行,真正评选出符合条件、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