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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各级、各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安徽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坚持从实际出发,抓基层、打基础,由各市、县(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乡镇、企业、学校开展以建章立制、信息报告、预案编制、隐患排查、队伍建设、科普宣教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选择一批培训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基地、疏散基地、避难场所等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同时由省相关部门选择自主投入兴建的培训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基地、疏散基地、避难场所等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在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建设的基础上,建成一批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努力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各类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典型引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资源,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务求实效。省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大力引导社会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升应急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规律,推广运用,充分发挥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动态管理,优进劣出。对挂牌的省级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取消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资格。对挂牌的省级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
  
  三、建设内容
  
  (一)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内容。
  
  1. 组织机构方面。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有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健全,机制完善。
  
  2. 信息报告方面。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对突发事件信息反应灵敏,报告及时、准确。
  
  3. 应急预案方面。针对本地、本单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应急预案,内容简明扼要、可行管用,并结合应急预案经常开展预案演练。
  
  4. 应急队伍方面。社区、乡镇、企业和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应急队伍配有必要的装备,具备一定的先期处置能力。
  
  5. 隐患排查方面。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安全隐患,经常性开展排查,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6. 应急保障方面。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标识,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储备。
  
  7. 科普宣教方面。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普及群众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内容。
  
  1. 培训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基地、疏散基地、避难场所等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
  
  2. 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维护、运行规范。
  
  3. 在推进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 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建设阶段(2010年4月起)。各市、县(区)政府于2010年4月开始选择一批应急体系健全、工作开展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开展建设。省相关部门选择自主投入的示范工程开展建设。
  
  (二)评审阶段(2010年11月)。各市政府在社区、乡镇、企业、学校和应急工程中共选择4-5个单位,省相关部门选择1-2个应急工程,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于2010年11月初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通过查阅资料、情况介绍、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的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进行评审确定。
  
  (三)挂牌阶段(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对验收合格的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进行挂牌。
  
  从2011年开始,省政府办公厅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经费投入渠道,支持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省民政、安监、卫生、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司法、环保、气象、地震、人防等相关部门要在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保障等方面向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倾斜支持。
  
  (三)加大宣传,注重实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中涌现的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入推进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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