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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城[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7、加快供水设施的改造步伐。各地要对照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对现有水处理工艺、设施处理能力和输配水管网进行评估,特别是苏中里下河地区、苏北地区以内河水为原水的城市,必须立即开展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处理能力建设,提高供水水质;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减少供水管网漏损和二次供水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同时,加强对城市供水重要设施的巡查,重点做好水源地、水厂、增压泵站、主要输水管线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巡查和保护工作,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强化安保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8、加快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乡镇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根本出路,各地要按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继续加快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覆盖面。
  
  三、切实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原则。饮用水安全管理涉及环保、建设、水利、卫生、交通等多个部门,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的各项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真正形成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合力,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饮用水安全责任制,按照日常预防为主、应急处置为辅、监测预警前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于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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