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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按环评要求的内容。
  
  (4)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5)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
  
  3. 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资料和说明书。
  
  (1)说明书:包括调整位置、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论证、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2)图纸资料,含位置图、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视情况)、调整前后控规图(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等。
  
  (二)市规划建设局初审。
  
  (三)提交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四)公示与修改完善。
  
  (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六)市政府批复。
  
  (七)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调规出图,分发各相关部门存档。
  
  (八)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控规使用、执行中发现有规划调整需要,也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若规划调整涉及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领域的,必要时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调整论证方案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规划委员会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控规调整成果,报市规划建设局验收。
  
  第十七条 控规调整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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