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泸州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泸州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方案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依法行政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区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根据《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司法局(市法建办)、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评议考评工作。
  
  二、评估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
  
  三、评估方式。市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
  
  市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为75%;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为25%。
  
  四、市政府评议考核程序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1. 11月下旬在泸州电视台、泸州日报和泸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2. 评估时间:12月5日-12月25日
  
  3. 举报电话:0830-3198313 举报邮箱:lzszffzb@163.com
  
  (二)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12月10日前将书面自查总结及根据《指标细则》制作的自查评分表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1. 听取情况汇报;
  
  2. 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相关数据,包括:自查总结及自查评分表,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完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指标细则》归纳的工作类型归类汇编);
  
  3. 实地查看部分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其他有关单位、场所;
  
  4. 汇总情况及交换意见。
  
  (四)考评小组收集其他评估资料。
  
  1. 市委、市政府通报;
  
  2. 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的违法行为通报;
  
  3.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4. 考评小组成员单位日常掌握的被考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五)考评小组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五、社会评价方式。社会评价由市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六、社会评价程序
  
  (一)制作社会评价表报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社会评价表应包括社会评价内容及分值、评价时段(上年度12月1日-本年度11月30日)、被评价的区县名称、反馈信息的截止期限、反馈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等内容。
  
  社会评价内容包括《评估指标细则》的六大内容。
  
  (二)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社会评价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放社会评价表。
  
  (三)社会评价工作机构收集、汇总并按区县分类反馈的信息(社会评价表)。
  
  (四)社会评价工作机构评分。评分按下列办法进行:
  
  1. 随机抽取100份反馈的信息,在100份信息中,机关20份、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共40份、个人40份。
  
  2. 按100份信息的平均分乘以25%为社会评价分值。
  
  七、评估结果的确定办法
  
  (一)按市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八、评估结果的异议与复核。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九、评估结果的审定。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评估结果的处理。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电视台、泸州日报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评估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