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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15号)和厦府地〔2008〕20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92273.471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杏林湾文教区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用地开发用地 开发用地 92273.471 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 厦门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20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