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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责任追究。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省辖市政府,视为对应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省辖市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视为对应年度责任目标没有完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0年4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省政府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省环保厅负责每季度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