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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体美[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北京市第十三届学生艺术节的通知

[接上页]

  (二)班级合唱队:设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组队人数以班级自然现状为准。
  
  (三)戏剧、行进管乐项目设小学组、中学组、中专组三个组别。
  
  三、节目要求
  
  (一)合唱
  
  1.校级合唱团演唱两首曲目,时间不超过8分钟。班级合唱队演唱曲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
  
  2.伴奏要求:伴奏人数不超过5人,不能使用音带伴奏。
  
  3.指挥与伴奏人员的要求:合唱指挥必须是本校教师;金帆合唱团、城区各中小学合唱团(队)伴奏必须是本校教师或学生。中等专业学校合唱团的指挥和伴奏不限。
  
  演唱曲目要健康向上,演唱反映学校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优秀作品,鼓励创作。
  
  (二)戏剧(京剧、校园剧、儿童歌舞剧)
  
  京剧:限京剧表演片段,人数为2至15人,时间不超过15分钟。
  
  校园剧:人数不超过8人,时间不超过12分钟。
  
  儿童歌舞剧:人数不超过15人,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行进管乐:行进管乐演奏曲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人数不超过100人。
  
  四、上报方式
  
  (一)区县展演节目单、获奖名册、优秀演员名单按市艺术节办公室下发的统一格式上报。市艺术节办公室将市、区县两级艺术节展演情况在“北京市学校美育工作网”公示。
  
  (二)中等专业学校每校限报2个节目。
  
  五、组织机构
  
  北京市第十三届学生艺术节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活动策划部。
  
  联 系 人:吴文赵硕
  
  联系电话:6404082464046057
  
  传真:64068793
  
  电子邮件:bjyishuji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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