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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退出福建市场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闽人防办[2010]6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5月1日起,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定点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业务,如有违反者,工程将不予验收。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定点企业签订供货安装业务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人防办报备。 二、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安装企业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必须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向市人防办报备。 三、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安装企业,在本市已签订的防护设备供货和安装合同,并已按要求报备的,仍按正常验收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要求报备的,不予验收。 四、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并在本市备案的企业共6家: 厦门市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神庞民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公司 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元铠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日后,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本市从事供货安装业务的,应到市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供货安装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闽人防办[2010]6号《关于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退出福建市场的通知》(略)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