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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西南旱情严重地区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目前,全国旱情十分严重,特别是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等地的干旱已持续了几个月,一些地方灾情达到百年一遇,部分山区河流已经断流,一些小型水库和塘坝业已干涸,当地群众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造成1800多万人饮水困难。随着气温逐渐升高、水体蒸发量加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减少的同时也出现水质下降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旱救灾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保障旱情严重地区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区新增水源水质安全。各地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水利等部门协助指导灾区找水抗旱。对新增水源,要积极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一旦发现水源地水质监控指标超标现象,要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同时要加强新增水源地周边环境监管,确保饮水安全。
  
  二、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妥善保护原有水源。对于因干旱引起的部分饮用水水源水量过小、水质下降,甚至水量枯竭、水质监控指标超标的水源地也应妥善保护,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新增污染负荷,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恢复后水质安全。
  
  三、严加防范,确保旱情缓解后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密切关注降雨形成径流加剧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面临威胁的现象。要加大新老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排查力度。组织开展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检查,确保达标排放。组织排查尾矿库、矸石山、废渣库、灰坝等,对可能影响水质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以有力的措施、扎实的作风投入抗旱保民生工作中,千方百计解决群众饮水问题,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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