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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接上页]

  (二)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或考试代理机构领取。
  
  九、报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考试代理机构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下载财政部考办印发的《应考人员必读》,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各地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附1:
  
  各地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5层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 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 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报名
  
  地点
  
  考试地点
  
  
  
  香港
  
  澳门
  
  北京市
  
  上海市
  
  
  
  香港
  
  每科480港元
  
  每科480港元
  
  /
  
  /
  
  
  
  澳门
  
  /
  
  每科480港元
  
  /
  
  /
  
  
  
  台湾
  
  每科480港元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北京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上海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广州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深圳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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