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核安全案例分析
  
  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鉴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中将增加相关考试内容。
  
  三、考试地点
  
  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0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可登陆网站www.rnse.gov.cn或www.mep.gov.cn下载报名表。
  
  (一)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报 名 时 间
  
  报 名 地 点
  
  电 话
  
  
  
  5月10日至14日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010-82212652或
  
  010-82212656
  
  
  
  5月11日至13日
  
  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A
  
  0755-83521094
  
  
  
  5月12日至13日
  
  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综合楼北方站办公室
  
  0518-82205133
  
  
  
  5月10日至11日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0楼A
  
  021-64400401
  
  
  
  5月12日至14日
  
  浙江省海盐县核电新村国光宾馆
  
  0573-86020691
  
  2.邮寄报名:
  
  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材料寄至: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2)。
  
  (二)考试收费
  
  按考试科目收费。《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每个科目60元;《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80元。
  
  现场报名的考生在报名时交纳考试费。邮寄报名的考生务必于5月31日前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交纳考试费。
  
  收款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名称: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280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证明材料。
  
  2.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
  
  3.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近照3张(包括报名表上粘贴的一张)。
  
  现场报名的报考人,现场提交1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的同时提供原件现场审核。邮寄方式的报考人提交1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并在复印件上由单位人事部门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换领准考证时审核提交材料的原件。
  
  已通过以前年度考试报名审核的考生,报名时只需提交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四)报名材料审查合格后,发给或邮寄领取准考证的凭证,考生按照凭证上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12652,82212656
  
  传真:(010)6225859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010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或军人证)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符合报名条件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核安全
  
  相关工作时间
  
  
  
  
  
  是否满足条件并申请免考两个基础科目
  
  
  
  
  
  本人选择的考试地点
  
  
  
  报考科目
  
  
  
  
  
  本人
  
  工作
  
  简历
  
  
  
  
  
  单位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考生可根据情况选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任一考点作为考试地点;
  
  (2)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