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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真正做到从源头治理“小金库”,我部在对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建立了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现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请予以贯彻落实。 一、狠抓自查自纠,开展警示教育 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继续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小金库”危害警示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一是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延伸,自查自纠要常抓不懈。各单位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建立或完善强化财务监管、日常防治“小金库”的内部约束机制。二是应结合党风廉政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关键岗位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小金库”违法性、危害性的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杜绝设立“小金库”的思想政治防线。三是要不断加强内审、财务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各种培训学习为契机,提高内审、财务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强化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2010年1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十九号令颁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已于2010年2月以环纪组〔2010〕2号文件转发,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前,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处分;情节较重,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可以从轻处分。对《意见》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各单位今后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小金库”问题应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完善工作体制,健全整改机制 我部将长期保留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完善专项治理工作体制。承担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将作为规划财务司一项重要职能,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力争再接再厉、抓出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机制,立足全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二是把握政策,因地制宜。2009年专项治理期间,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单位转发了五期“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今后,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转发各类“小金库”政策文件,传达中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三是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按照《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严肃查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阶段评选出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将组成我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作为今后“小金库”检查等内部监督、审计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持力量。 我部将进一步健全“小金库”整改机制。部党组高度重视“小金库”问题的整改,部领导就具体整改工作多次作出明确指示。在今后的治理工作中,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要求各单位对内部、外部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限期内整改完毕。 三、强化内部监管,推动规范运行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支出阳光运行。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内部约束和项目预算评审机制,完成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工作;通过严格控制行政支出,切断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来源,从源头上堵塞财政资金流失的漏洞;通过进一步对财务监管系统的推广运用,预防财务风险,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环函〔2009〕172号),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的管理;不断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