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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建立殡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殡葬协会管理。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按要求将从业人员信息纳入殡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库;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市殡葬协会变更信息库有关信息。 殡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殡仪服务流程,按规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民政、工商、卫生、物价、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查处或提请殡葬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殡葬服务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殡仪服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