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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近期仍有来信、来电反映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学、就业的健康体检中违反规定检测乙肝项目。为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网站可查阅),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推进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0年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卫医政[200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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