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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555 460 - ≥35岁 610 488 46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60 528 46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