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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就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555
  
  460
  
  -
  
  
  
  ≥35岁
  
  610
  
  488
  
  46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60
  
  528
  
  46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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