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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查的目的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活动,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水利普查有利于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供水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参与,大力协作配合,确保水利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人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水利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6月,开展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工作。2012年7―12月,开展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负责全市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临时抽调。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亲自研究和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水利普查经费,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和区县(自治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早研究制订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普查工作结束后开展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凡因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统计数据把关不严,出现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普查中获取的涉密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 (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水利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要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选择部分区县(自治县)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