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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残疾人驾驶证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学习驾驶技术前严把体检关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中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指导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二、为方便开展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各市要推荐1-2所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 ㈠承担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资质。 ㈡承担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体检中心,体检场所能够提供无障碍通道,并要优先办理,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 ㈢承担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业务的主检医师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市推荐的医疗机构经我厅审核批准后,会同省公安厅、省残联等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对于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程序、体检项目、体检标准、体检收费等具体要求,我厅将另行通知。 各市于3月29日前将《推荐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机构名单》(见附件)上报省卫生厅体检办公室。联系人:辛强,联系电话:0531-67876280。 附件:推荐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推荐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机构名单 单位: 体检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性质 医疗机构资质 体检中心位置 体检中心 电话 医疗机构 地址 乘车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