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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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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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