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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0 年5 月1 日起,凡提交由省厅组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均由厅办事大厅窗口受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须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须知

  
  一、需提交的基础资料
  
  1、采矿权申请人填报的方案审查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2、方案编制委托书(复印件);
  
  3、申请甲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文本及附图一式六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及附图一式七份;申请乙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文本及附图一式六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及附图一式七份,或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及附图一式八份;
  
  4、方案编制人员的培训证书和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需分类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新设采矿权,需提交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2、申请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涉及增加资源储量的,需提交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省厅同意该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复印件);
  
  3、申请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需提交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省厅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复(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新设采矿权,需提交省厅划定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属采矿权矿区范围外围扩大或外围及深部同时扩大的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副本;属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延深的需提交深部勘查设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需提交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勘查许可证或生产勘探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7、申请采矿权变更开采规模,需提交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省厅自收到采矿权人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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