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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事项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及报送地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资质有效期延续申请。
  
  报送地点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一层(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登陆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按网上要求填报完整的网上资料。
  
  (二)书面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书面材料应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6、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7、造价员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9、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复印件;
  
  10、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企业应在申报上述材料时,携带相应原件用于核对。
  
  三、现场核查要求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和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每一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涉及的材料。
  
  2、企业应配合做好接受现场核查的准备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办公现场配合检查。
  
  四、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资质有效期延续的企业,我委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企业如未在公告期内完成补报,我委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联系人:李敬翯
  
  联系电话:59958816,59958817
  
  综合服务大厅电话:599581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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